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鈞堯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鈞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鈞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0
4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已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鈞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
103年審簡字第5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易字第2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4年
4月3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493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