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 邱議瑩 訴訟代理人 郭俐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17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瑞芝┌─────────────────────────────────────────────┐│股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7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850││├──┼──────────────┼──────────────┼───┼────┼───┤│0002│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408││├──┼──────────────┼──────────────┼───┼────┼───┤│0003│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402││├──┼──────────────┼──────────────┼───┼────┼───┤│0004│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697││├──┼──────────────┼──────────────┼───┼────┼───┤│0005│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459││├──┼──────────────┼──────────────┼───┼────┼───┤│0006│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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