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07號聲請人 陳佳宏 相對人能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景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民國105年度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於105年7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第2項所載「有關調解方案第1項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8,287元,資方應於105年7月20日匯入勞方陳佳宏帳戶」之給付工資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
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第1、2、3、9項;2.有關調解方案第1項之金額68,287元,資方應於105年7月20日匯入勞方陳佳宏帳戶」。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相對人尚有工資68,287元未給付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0頁),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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