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綠舞蘇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淑瑩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萬37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7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