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害債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調字第7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因詐害債權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 岑招治 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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