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福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福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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