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1208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志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通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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