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張沈治 代理人 張素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文准 對失蹤人 張守地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路000巷00號、於92年8月20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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