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坤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112年度六交簡字第1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08分宣判,惟因製作判決書所需之時間較原先預期者為長,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充分審酌全案卷證,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並節省被告之訴訟勞費,本院認為有必要, 爰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趙俊維法官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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