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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