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6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甲○○被上訴人萬年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月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蔡和憲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