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417號債權人新竹縣五峰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借據為救世互助社)。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