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李佳杰
李佳樺 被告 蕭彩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彩虹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8,208元<計算式:(44684×15.33)+(65600×19.18)>(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