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楨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楨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楨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476號及108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6月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67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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