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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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楊曜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進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系爭三紙本票(見原告所附108重訴字第75號裁定卷影卷內容)之總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