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44號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僅於101年10月23日提出請由國家賠償起訴等狀,逾期迄未遵行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