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素珠 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25,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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