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連弘學 相對人 黃宏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益貴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5年10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10月4日至135年10月4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林美玉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黃益貴、林美玉於95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連帶借款1,1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期限為自實際撥款日起20年,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1期未給付,經通知或催告後,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1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99,50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相對人黃宏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暨授信條件變更同意書、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10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合先述明。次依聲請人所提前開文件形式審查,堪認黃益貴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且該債務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雖該不動產嗣因買賣而登記為相對人黃宏棋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綜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線西鄉│中興││325│建│00│00│84.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4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4│彰化縣線西鄉頂│彰化縣線西鄉中│2層加強磚造住│1層,43.26;2層,55.86││全部│││││犁村頂犁路137│興段325地號│家用樓房│;騎樓,12.60;合計111│││││││之12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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