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15號
上訴人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訴訟代理人 林水堂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上訴人金電屋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巷56號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11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郭慧珊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