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步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李冠步因傷害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11年7月8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㈡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
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1中分高刑鳳111聲1594字第7248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附表:受刑人李冠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5次)有期徒刑3年8月(7次)有期徒刑3年8月(5次)犯罪日期108年1月17日前某時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20日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2日108年1月23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7日(3次)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1日108年2月1日108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編號1至1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受刑人李冠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5次)有期徒刑3年8月(5次)有期徒刑3年8月(5次)犯罪日期108年2月8日108年2月9日108年2月10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6日108年2月17日108年2月18日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20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8日108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編號1至1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受刑人李冠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5次)有期徒刑3年8月(5次)有期徒刑3年8月(5次)犯罪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10日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6日108年3月17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3日108年3月24日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編號1至1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受刑人李冠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5次)有期徒刑3年8月(6次)有期徒刑3年10月(4次)犯罪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30日108年3月31日108年4月1日108年4月2日108年4月3日108年4月4日108年4月5日108年4月6日(2次)108年4月7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25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編號1至1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受刑人李冠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3次)有期徒刑3年6月(3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30日109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2586、2939、3126、5038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66、3184、3186、4269、55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50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111年4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111年5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83號編號1至1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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