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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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 陳烈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合棟 間請求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權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臺中市○○區○○○路○段○○○號地下三樓編號71號停車位之價值)。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卉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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