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21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正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甲○○之証明文件。(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