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AD000-H109496(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D000-H109496之父(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被告 李大武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黃文昭
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