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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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1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祺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43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369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李祺釧於民國106年10月29日14時20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區松寮橋下友人工廠飲用桂冠清酒及雞尾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4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6年10月29日14時26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與民權路口時,為警攔檢,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5毫克,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於106年10月30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
106年11月29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案於106年12月1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業於106年11月9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