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瑋選任辯護人蕭盛文律師被告徐瑋祺上列被告李國瑋、徐瑋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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