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佳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佳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佳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年8月確定,其於103年2月17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4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