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24號原告 連翊 均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慈份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萬46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9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