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續字第2號請求人即被告 蔡茂嵐
李建緯 李鑫民 相對人即原告 呂金來 相對人即參加人 呂姚銀紅 法定代理人呂金來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本件請求。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此為請求繼續審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1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退還相對人呂金來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915元之2/3,即37,277元,有本院退還民事訴訟收入(裁判費)通知在卷可稽。是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應繳納退還之裁判費37,277元。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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