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告 蘇庚癸 (即 蘇昭榮 )被告 侯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37,293,000元【計算式:3,500萬元+人民幣50萬元×4.586(訴訟繫屬日民國106年10月18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7,2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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