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告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宛儒 被告 王俊杰
林育佐 何明城 李章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王俊杰、林育佐、何明城、李章聖等4人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核其聲明之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4人=6,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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