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大益指定辯護人劉育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一○七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大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86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依達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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