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及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及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及時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7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⑷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08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97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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