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 簡泰平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許執中 等與 劉莉玲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字第六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1條本文、第242條第1項、第6項亦有明定。是參加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自得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參加人,有瞭解本院民國105年1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內容意義之必要,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輔助上訴人許執中等人,聲請參加訴訟,兩造對其參加訴訟未聲請法院裁定駁回。依前揭說明,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李國增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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