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人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8
26、31833、36428號、111年度偵字第5274、11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人瑋被訴對 蕭寧姍楊喬安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部分),均免訴。
理由
壹、公訴意旨【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部分】略以:被告葉人瑋(下稱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初某日起,參與暱稱 陳鉅弦 (檢察官另發布通緝)、「牛魔王」、「哥」等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收簿手」等工作【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5月17日下午6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向 陳岳宏 拿取以陳岳宏名義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存摺後,交付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告訴人蕭寧姍、楊喬安,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係被告就同一案件,前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自不能更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乃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一部事實經判決確定者,效力當然及於全部,苟檢察官就他部事實重行起訴,法院自亦應諭知免訴判決。
參、經查:
一、被告對告訴人蕭寧姍、 楊喬安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828、37121號),於110年12月16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罪刑,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11號判決就刑之部分撤銷改判,於111年12月26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上開前案繫屬於本院後,復就如附表所示被告涉犯對告訴人蕭寧姍、楊喬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相同事實,以110年度偵字第31826、31833、36428號及111年度偵字第5274、11243號起訴書重複起訴,而於111年7月28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下稱本案)審理中。
三、是以,被告如附表所示被訴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部分),既經上開前案判決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案此部分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附表:(取簿手)編號告訴人施用詐術匯款之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之帳戶1蕭寧姍(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部分)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等家寶寶」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蕭寧姍,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蕭寧姍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於110年5月18日下午6時23分至7時26分許,陸續匯款9萬9899元、1萬7819元、6412元、2萬3288元至以陳岳宏名義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2楊喬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部分)詐欺集團成員佯裝「KUN商旅」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楊喬安,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楊喬安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於110年5月18日下午5時14分至5時21分許,陸續匯款4萬9963元、4萬9976元、4萬9963元、4萬9976元、4123元至以陳岳宏名義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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