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慶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慶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蔡慶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39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附表:(日期:民國)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6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110年1月13日110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1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2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627號110年度訴緝字第103號111年度易字第1682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30日111年1月20日111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627號110年度訴緝字第103號111年度易字第16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日111年4月14日111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938號(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9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