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5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孟哲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36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45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孟哲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孟哲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等物品予真實身分年籍不詳之人,可能遭作為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進而便利實施經營賭博網站等不法所得之財產犯罪使用,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遭賭博網站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20時2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市區之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印章等物,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土狗」之人使用。嗣該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意,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日,架設可供不特定人經由網際網路登入之「通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ab-ti.tb588.net),供不特定賭客下注對賭「老虎機」之賭博遊戲,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以網際網路連結上開賭博網站後取得帳號及密碼,再將賭資匯款至劉孟哲土地銀行帳戶內,以1比1之比例向該網站兌換點數「角子」下注,將「角子」投入遊戲畫面中之機器圖樣後,螢幕會隨機滾動出不同圖案,停止滾動時如出現符合相同或特定相同圖案連線者,即依遊戲所設定之賠率勝出贏得遊戲點數,賭客並可將遊戲點數兌換賭金,若賭客未睹中,則賭金歸網站經營者所有。嗣賭客 曾慧君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劉孟哲土地銀行帳戶。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孟哲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慧君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47號函所檢附曾慧君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土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通博娛樂城網頁截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9頁至第53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提供自己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予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他人使用,使本案賭博網站成員得利用該帳戶作為賭客兌換賭金之帳戶,惟被告固未直接實施架設上開網站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然其所為確對於他人遂行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等犯罪資以助力,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上開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實行上開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8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均侵害同一社會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而被告本案所為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交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經營賭博網站獲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歪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學識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附表賭客匯款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曾慧君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2月19日20時3分500元109年12月25日15時6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