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99年度選字第7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威宏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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