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台端所請求金額新台幣壹拾壹萬元之計算方式(詳
列請求月數、每月應支付金額),又第三人 羅仁吉 之投保薪資所得應由債權人國稅局向國稅局聲請相關資料便可知悉。
㈡如須更正請求金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