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王建金 被告 孫錫源
順衍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芯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簡志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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