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榐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善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巫偉凱┌──────────────────────────────────────────────┐│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百斯特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10年2月10日│167,160元│HV0000000││││ 郭應賢 │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