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訴人 彭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信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8,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