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告 張兆民
傅牡丹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所提之起訴狀內未列明被告之資料,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所欲通行土地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土地所有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暨其所有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補正所有權人即被告資料之更正後起訴狀到院,另按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送達被告後,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二、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其就被告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1編號A、B、C、D合計約24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5元【見起訴狀第二頁】,是本院依原告陳報暫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2,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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