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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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
李慶松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各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丙○○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6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5年8月20日起各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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