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秀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係「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蔡秀麗僅為該公司代表人,若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相對人,若欲以蔡秀麗為相對人,請 陳明 請求原因事實。補正正確之相對人。
二、陳明利息起算年、月、日(若是票據關係為請求,得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