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48號聲明人 黃薇臻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黃李麵 之遺產拋棄繼承權,惟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為台東縣○○鄉○○村○○路○○○號,有聲明人提出之證明書及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核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