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53號原告 劉陳銀策 上列原告訴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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