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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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3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財富
陳志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49號)案件,本院裁定。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蔡財富、陳志成所涉竊盜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99年度偵字第10296號)查明屬實,惟案內扣案之捕鴿網2件,被告2人始終否認係其等所有,有其等警詢及偵訊筆錄可憑,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證據足認該扣案之捕鴿網2件係被告2人所有之物,是依前開規定,扣案之捕鴿網縱係被告2人犯本罪所用之物,亦不得為沒收之諭知,且其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意旨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