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 黃榮順 訴訟代理人 盧秀英 被告 黃榮福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倬維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 黃榮順 訴訟代理人 盧秀英 被告 黃榮福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