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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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庚○○○
戊○○辛○○○己○○丙○○丁○○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被告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萬伍仟零肆拾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800元×占用面積122.8(平方公尺)=3,90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零玖元,扣除已繳納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