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99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正本),另釋明聲請人於何處擺攤、營業內容及其收入為何。
四、每月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伙食費、民生用品、行動電話費、水電費、醫療費、勞健保、強制汽車保險費等)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提出每月支出通勤費1,600元之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工作地點、上下班距離及油資計算。
六、提出每月支出汽車貸款6,660元之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必要性?如改乘大眾運輸工具是否可行?
七、提出按期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八、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九、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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